• 江西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之学工干部和学生干部
  •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9 10:59:44    阅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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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学工干部

    第十三条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称为学工干部。学工干部分专职学工干部和兼职

    学工干部。

    第十四条专职学工干部指学生大队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主要职责是按照分工完成学生大队的职责任务。兼职学工干部指各中队政治指导员。

    第二节: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是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四自功能, 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力量。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职位

    (一)    院级学生干部:学生督察队、国旗护卫队(仪仗队)、学生网络信息中心、心理健康工作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宿舍办公室(简称三创)、校卫队成员;院团委、 学生会成员;

    (二)                     ()学生干部:执委会、心理健康工作部、三创办成员;团总支、系()文本框: 3学生分会成员;

    ()中队学生干部:

    1、符合条件成立党支部小组的支委小组成员;

    2、队委会(中队长、纪检委员、军体委员、学习委员、劳动生活委员、心理委员、

    女生委员、各小队队长);

    3、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一)    政治觉悟高、热心集体工作、自愿为同学服务;

    (二)    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列中队2/3以前;警务化执行等级为良以上;

    (三)    上学期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    具备胜任岗位的特长或基本能力。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    团干、学生会干部按照团的章程、学生会章程产生。

    (二)    队委会成员的产生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队委会成员由政治指导员指定,组成临时队委会;

    2、第二学期对指定干部进行测评、改选组成正式队委会;

    3、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不合格的学生干部改选;

    4、改选程序:个人申报、群众投票、队委上报、系()学生大队考察任命。

    (三)    其他学生干部按合法程序产生。

    (四)    所有学生干部一经产生需报学生处备案,院督察队、国旗护卫队(仪仗队)、 学生网络信息中心、各系执委会、心理健康工作部、三创办学生干部由各系选拔,学生处统一考察任命。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    ()、指导员要对学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注重引导、启发;

    (二)    学生大队建立学生干部档案,对学生干部进行规范化管理。学生干部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中队);任职情况(担任社会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奖惩情况。

    (三)    各系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学生干部业务能力。

    (四)    学生处负责召开全院性学生干部培训,团委负责召开团干培训,保卫处负责召开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    有学生干部的各级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干部的考核,考核内容由德、能、 勤、绩四项指标组成;

    (二)    中队干部由指导员根据测评及考核结果填写考核表、记入学生档案;

    (三)    团干、学生会干部按章程由主管部门安排考核。

    (四)    根据考核情况,学院每年按一定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干部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