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犬伤人究竟谁之责,如何解?
  •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发布时间:2023-10-31 09:14:53    阅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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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犬伤人究竟谁之责,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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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大型黑色犬撕咬2岁幼童事件,据崇州警方通报:2岁幼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目前生命体征平稳。1017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数十秒的视频看得让人痛心,在为受伤幼童担忧的同时,我们也当深思:恶犬伤人事件究竟是谁之责?该如何破?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被曝出,仅细数今年因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受伤的事件,就足以骇人听闻:6月,江西南昌一小区业主遛大型犬未牵绳将一女孩脖子咬伤;9月,浙江温州一中年女子的脸部被狗咬伤,共缝了500多针;10月,江苏滨海一女子被未拴绳的狗扑倒撕咬……

    事实上,对于恶犬伤人事件,人们口诛笔伐的并不是狗,而是养犬人。
    治理养犬乱象,要防患于未然。要压实物业公司的责任。就此案来讲,狗是如何进入小区内的?发现没有牵绳的狗为什么不及时处理?公共区域自然有公共规则,物业有责任对此乱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治理养犬乱象,还要找到病根。遛狗不牵绳行为争议不断,但究竟是何种原因致其屡禁难绝?其一,部分养犬人士认为自家的狗牵不牵绳是私事,别人指点属于多管闲事;其二,养犬人士会对自家的狗有滤镜,认为自家的狗平时在家温顺乖巧,出门在外也会如此;其三,养犬管理规定约束力度不足、责任划分不明。此外,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就没人较真、不了了之的现状,也让遛狗不牵绳行为变得肆无忌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提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文明养犬的法规也应当进一步完善。从登记办证、接种疫苗、 养犬遛狗、畅通举报通道等,每一个环节都需明确养狗人及物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养犬人登记办证后如果出现遛狗不拴绳情况是否可以记录在案,对养犬人进行提醒、警告且达到一定次数就可以责令其若干年内不得饲养宠物狗?外来犬只未牵绳进入小区,物业公司需如何处置?外来犬只进入小区伤人,物业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收到群众举报后,物业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细化落实,且不打折扣地落实。

    归根结底,养犬人士自身的行为才是破题之本,而行为需有刚性规则、强硬执法力度、严厉处罚措施加以约束。对于此次恶犬伤人事件,须依法追究狗主人的法律责任,以达到警示众人的效果。在饲养宠物普遍化的今天,公众不能因宠物伤人而将所有养宠行为一棒子打死,但很显然,养犬人士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监管部门也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能让恶犬伤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