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法共治: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
  •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8-11-05 15:54:37    阅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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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统治者对于以德化民都是十分重视的,其事迹多见于史书记载,借以表征德治与善政。由于民是国家的构成元素,民安则国宁,因此,通过以德化民,既巩固了国家统治的群众基础,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德的治国之用。德、法之所以被古人说成是治国的二柄,就在于二者在实际的功用上有所不同:一为直接的治国手段,如法是也;一为间接的化民为治,如德是也,表现了二者不同的着力点和价值取向。可见,古人对于德化的论说是理性的,是入世的,虽有价值取向的不同,但不能忽视其历史作用。正因为如此,德法结合、共同为治才成为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国方案,形成了数千年特有的治国理政传统。

    德法互补、共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明德慎罚、德法共治的发端

    从历史上看,德治论者可谓多矣,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个朝代能够只凭德治维持其统治。德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德法共治,才能使国家富强,历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公元前11世纪,周公在立国之始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重大决策;把德与法首次联结在一起,开辟了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先路。在“明德慎罚”治国方略的影响下,周朝法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首先,以流、赎、鞭、扑四种刑罚续于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后,避免动辄用肉刑伤残人的肢体或生命;其次,周公提出区别用刑与罪疑从罚、罚疑从赦的原则,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先进性;再次,周公告诫康叔,要用中罚,要求刑罚宽严适度,使受刑者无怨;最后,为了准确地司法断罪,实行“三刺”之法,以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周公德法互补、共治,不仅稳定了周朝的统治,而且还造就了成康之治的盛世,“民和睦,颂声兴。”“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

    (二)法家的兴起和以法治国方略的形成

    春秋时代,诸侯国坐大,王权衰微,奉周礼为圭臬的儒家学派逐渐让位给新兴起的法家学派,法家奉行的法治逐渐取代了礼乐之治。公元前7世纪,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学说,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最早的开篇之作。

    管仲认为,“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他在论法的作用时,经常与工具——特别是度量衡器相比拟,如:“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从而表现出了法律工具价值的意向。

    管仲虽然提出并且奉行法治,但他并未完全否定周初的礼法之治,同时也以周天子为天下共主而相号召,表明了早期法家的一种状态。“礼义廉耻,国之四维”表现了管仲的道德理念,并把它视作国家兴亡的重要因素。他特别强调民富之后,必须继之以教化。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三)儒家推出为政以德与以法治国相抗衡

    春秋晚期奉行礼乐之治的孔子,面对日益尖锐的礼崩乐坏的形势和法家法治学说控制时代的潮流所向,力图宣扬“克己复礼”“为政以德”之说,作为救世的一种声音。为了抗衡以法治国,他提出“为政以德”的主张,并且渲染“为政以德”的作用:“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在孔子看来,民众在解决衣食温饱之后,迫切需要的是进行教化,使之明礼义、重廉耻、远罪恶、知是非、近善良、敦乡里、识大体、爱国家,能够自觉地进行内省自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德的圣训和法律的规范。

    总括孔子关于为政以德的主张,基本停留在说教的阶段,并没有机会付诸实践。这是和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春秋时代是五霸争雄的时代,克己复礼、为政以德已经与时代的潮流相悖,不为诸侯国所重视。因此,孔子周游列国,无果而终。

    (四)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的应用

    战国时代,法家显学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法家代表人物纷纷走上政治舞台,他们主张的法治与早期管仲的主张有所不同,剔除了礼乐的影响,更直接地实行以法为治。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韩非提出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成为“帝王之具”,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得法家所主张的“一断于法”的法治学说走向了它的反面。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肆行专制,以意违法,刑戮妄加,终致二世而亡。如果说秦之兴,兴于明法治;那么秦之亡,则亡于毁法治。中国古代法治的局限性就在于遇有明君,可以发挥法律治国的积极作用;遇有无道的昏君,不仅不能发挥法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坏法生事,害民误国。说到底,中国古代的法治不过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

    (五)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

    秦亡的巨变留给汉初政治家、思想家无尽的思考和总结。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传承周人明德慎罚和战国时期荀子隆礼重法的学说,发展成一整套德刑关系的理论,为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汉武帝所采纳。此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思想。

    汉宣帝提出“霸王道杂之”的国家治理方略,用儒家的仁政德礼之说饰于外,而以法家的刑名法术之学藏于内,实行外儒内法,反映了对德法两手并用、各尽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外儒符合中国的传统国情和民族心态,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以法家学说为内涵,有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

    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表现了德法共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使得立法沿着以德为主的轨道运行,对于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也都渗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特别是百姓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既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同时也减少了适用法律的阻力。

    (六)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德法共治的定型阶段

    《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至于“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以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人设计的治国方略一直影响到后世。

    德礼与法律都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富强为目标,因此二者相向而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德与法各有其侧重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矛盾。针对此项矛盾,或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按法办理,或为了弘扬德的价值按德施行,最终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总括上述,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由于历代的历史条件不同,使德法互补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显示了德法互补既有阶段性,也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它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是先哲们充满理性的伟大创造,反映了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特色的道德观、法律观,也彰显了独树一帜的法文化的先进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因此,从史鉴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古代德法互补治国方略的设计与实施及其历史经验,很有现实意义。